為適應歐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4年3月29日,歐盟官方期刊(L 96/79)公布了新版本的低電壓指令2014/30/EU,用以替換原有的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執行時間
新指令將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行。各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換言之,基于舊電磁兼容指令的VOC(符合性聲明)自2016年4月20日起將不被接受。
產品范圍
指令適用于于市場上銷售的最終器具。 某些條件下,一些終端戶可以購買到的零部件或安裝組件也應符合指令的要求。例如:家用電器、照明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工科醫(ISM)設備、馬達等。
指令要求
該指令管控設備的電磁兼容特性。旨在通過要求設備具有足夠的電磁兼容水平,確保內部市場機制運行。
更新內容包括:
EMC指令不包含僅用于研究和開發的專業定制評估套件。
新增“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授權代表”等定義。
新增經營者責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標志、標簽和產品可追溯性)。
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尺寸或設備性質不允許時可出現在包裝或用戶手冊上。
用戶手冊應包括器具用途和符合指令的使用方法。例如,裝配、安裝、維護、使用和操作環境。
?“歐盟形式檢查證書”替代舊的“公告機構意見書”。
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機構申請書面聲明。
在符合性證明中電子手段的更廣泛應用。
成員國將采取所有適當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正式不符合要求的器具在市場上銷售或確保其從市場撤銷或召回。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
a) ?CE標志的標貼方法不符合法規765/2008第30章或指令第17章要求;
b) ?沒有標貼CE標志;
c) ?沒有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
d) ?起草的歐盟符合性聲明不正確;
e) ?技術文檔提供不了或不完整;
f) ?第7章第6條或第9章第3條信息缺少,偽造或殘缺(這些信息包括產品型號、批號或系列號,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信息);
g) 沒有履行第7章或第9章其他行政管理要求的。(例如產品型號、批號或系列號缺失。發現產品不符合要求或出現風險時沒有采取措施或通知相關管理部門的)。
特別留意
制造商單獨承擔符合性評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