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我國電子招標投標發展迅速,在各地區、各行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法規制度體系逐步健全。2011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七部門印發《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系統架構、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交易安全,以及監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規定,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日前,國家認監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旨在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活動,制定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該辦法涵蓋了軟件、硬件,及軟、硬件的組合產品所組成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辦法》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檢測、認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以及對檢測認證的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辦法》還明確規定,對于在《辦法》施行前已經投入運營的招標投標系統,按照《辦法》要求進行檢測認證期間,運營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招標投標系統安全運營,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建設行政監督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