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ATEX指令2014/34/EU 于2014年3月29日在官方公報OJ(L96)上公布,代替舊ATEX指令94/9/EC,以適應新立法框架(NLF)的要求。
生效時間:
2014/34/EU將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zhí)行,各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符合舊指令的電氣產品在2016年4月19日前可以繼續(xù)投放歐盟市場,直到2016年4月19日。
與舊指令相比,新指令的主要變化包括:
1. 附錄內容沒有變化
一些附錄做了更名和重述,但其描述的主要內容仍同舊指令保持一致。
2. 指令允許合規(guī)的連續(xù)性
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無需被重新評估,相關文件無需再發(fā)。此日期后則必須遵循2014/34/EU指令要求。
3. 指令術語的變更
原指令不管在名稱還是內容上都與”EC”掛鉤,現(xiàn)改為”EU”。因此2016年4月20日后上市的產品的相關文件、說明書、標稱銘牌數(shù)據(jù)及其鑄模都需要做相應更改。
4. 零部件的合格評定
零部件的合格評定程序略有改動。之前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需發(fā)證解釋一個零部件的特性及其組裝方法,現(xiàn)在制造商則必須發(fā)一個符合性證明。雖然現(xiàn)在有了新名稱,但此部分基本內容是相同的。
5. 文書語言應“易懂”
要求制造商使用主管機構容易理解的語言(目標市場當?shù)卣Z言或成員國語言如英語)提交盡可能詳細的申請信息和資料。
6. 數(shù)據(jù)將在認證機構間自由交換
認證機構間將會分享關于合格評定過程中的不論負面還是正面的結果的報告和證書,并且歐盟委員會將促進機構間的合作。
7. 經營者責任
在94/9/EC中提及的“制造商或其在歐盟的授權代理商”,在2014/34/EU具體分為制造商、授權代理商、進口商和分銷商,并為其指明了對應責任。
8. 認證機構的能力和職責
指明了認證機構需要承擔的角色、基本程序和能力。一家認證機構的專業(yè)性可被其他成員國挑戰(zhàn),并且認證機構在法律上需對其子公司及分包商的工作負責。
9. 風險產品的改進措施
新指令介紹了“處理危及國家層面的產品的程序”。注:此前被證明合規(guī)的產品仍有可能隱含風險——此類產品也需要改進措施。
10. 針對不合規(guī)的懲罰
對于把不合規(guī)產品帶上市場的制造商而言,他們可能面臨從暫?;虻蹁N營業(yè)執(zhí)照到被判處監(jiān)禁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