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1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針對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等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加以完善。
強化食品安全監管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補充規定了隨機監督檢查、異地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并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范圍,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性。
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條例》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規范食品的貯存、運輸,禁止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相應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