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2019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通知
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促進養殖環節科學安全合理用藥,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見附件1,以下簡稱《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主管全國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
各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并組織實施轄區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監控數量不得低于國家計劃的20%。
農業農村部部屬有關事業單位、可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部分省級獸藥檢驗機構和第三方檢測機構,按照《監控計劃》承擔相關檢測任務。
二、抽檢要求
(一)各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相關市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官方獸醫進行采樣,并在抽樣單上簽字;相關檢測機構根據需要赴采樣現場協助官方獸醫開展采樣。
(二)抽檢活動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和《2019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2,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見附件3)。
(三)畜禽產品樣品應從動物養殖和屠宰環節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開展雞肉、雞肝以及雞蛋中違規用藥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四)科學確定抽樣方式。全年均勻抽樣,不得在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五)獸藥殘留檢測按照《2019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附件4)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
各檢測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和耐藥性控制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六)對于已發布過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檢測結果作為上報數據。
(七)各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見附件3)。
(八)各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在檢測出陽性樣品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送抽樣單位(官方獸醫所在單位)及其所在地省級及市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啟動后續跟蹤抽樣、檢測程序,抽樣比例為1∶5,即每發現一份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份樣品。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轄區殘留監控計劃,獲得結果后按要求填報表格(見附件3)。
三、結果處理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超標產品的后續處理,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跟蹤督辦,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農業農村部門、海關部門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及時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使用了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發現假劣、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繳銷毀,及時報告本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從重處罰的情形,應依法對相關獸藥經營企業、生產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四)超標樣品處理結果要及時報本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對海關部門超標檢測報告的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及時反饋。
四、工作要求
(一)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照《操作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二)承擔檢測任務單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將檢測結果分析報告和相關表格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分次報殘留辦。
(三)殘留辦負責獸藥殘留檢測結果匯總和監控計劃執行情況的總結上報工作。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全年工作總結分別于2019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報我部畜牧獸醫局。
(四)我部將每半年度對畜禽及畜禽產品、蜂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情況進行通報,并對及時報送監測陽性樣品、實施追溯以及處理處罰情況的省份予以通報表揚。
(五)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畜牧獸醫局和殘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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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2019年動物及動物產品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跟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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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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