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歐盟發布決議(EU) 2018/594,正式將苯-1,2,4-三羧酸-1,2-酐(偏苯三酸酐)(TMA)確認為高度關注物質。
根據該決議,TMA具有呼吸致敏性,符合REACH法規第57(f)條被界定為SVHC物質的條件,因此應將該物質加入到SVHC候選物質清單中。
2018年4月25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發布了決議(EU)2018/636,將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DCHP)加入到 SVHC物質清單。REACH法規SVHC物質清單再添一項,增至183項。
2016年2月瑞典向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提交相關卷宗,提議將DCHP歸類為SVHC。去年6月,歐盟成員國委員會(MSC)采納對該提案的觀點,MSC各成員一致同意因其生殖毒性屬性將DCHP加入SVHC,但對于DCHP的內分泌干擾屬性則未能達成一致,隨后,成員國委員會的意見被提交至歐盟委員會做最終的決定,歐盟委員會最終確認,DCHP應被加入SVHC,危害屬性為1B類生殖毒性和人類健康內分泌干擾屬性。
此次新加入的DCHP物質信息如下:
REACH法規管控呈現以下幾個趨勢:
繼歐盟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制定REACH相關法規,中國版REACH《消費品化學危害 限制要求》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也正在征求意見中,韓國K-REACH一直在更新,2017年土耳其正式發布REACH類似法規正式實施。
2017年6月28日,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發布了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明確了汽車產品屬于REACH法規監管下的物品的范疇。汽車產品作為復雜的物品,出口歐盟需要滿足REACH法規下信息傳遞,高關注度物質(SVHC)通報以及限制(Annex XVII)的責任義務要求。
2017年11月20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發布信息表示,將檢查各類消費品等物品是否已遵守REACH條款中關于物品中的化學物質的要求,并重點強調所有消費品(包括汽車內飾、紡織、電子電氣產品、建筑材料等)的供應商(分銷商和生產商或進口商)將是此次執法項目的重點目標。歐盟RAPEX通報中RAPEX違規案例一直占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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