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關于加州65罐裝或瓶裝食品及飲料中BPA的警告標簽的緊急條例最終定稿,并于2016年4月18日,加州行政法辦公室(OAL)批準通過并有5天評議期。
該條例于2016年4月18日立即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8日。在此期間,銷售者只要在銷售點提供統一的警告標識,告知消費者產品中的BPA風險,即可認為符合加州65的警告要求。
警告標示如下:
1. WARNING,?需黑體字大寫,
2. 警告內容:很多有襯層的食品和飲料罐含有雙酚A(BPA),一種加州已知的對女性生殖系統造成損害的化學物質。罐蓋和瓶蓋也可能含有BPA。消費者在食用這些容器包裝的食品或飲料時可能接觸到BPA。更多信息請訪問:www.P65Warnings.ca.gov/BPA”。在該網站上,消費者可以看到常見的暴露途徑、減少暴露的策略等信息。
該警告標志必須不小于5*5英寸,在銷售點與其他字體,聲明,設計或設備相比,該警告標示需醒目顯示,便于普通購買者閱讀及理解。在互聯網上銷售的產品,必須在產品展示頁面上提供警示,否則應在完成購買前向購買者突出顯示該警示。
“銷售點”是指在消費者支付食物或飲料的零售點,警告標示容易被購買者看到并理解的地方,如收銀臺或排隊付款處等,還包括網上的電子支付處。